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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转方式规定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流转合同规定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2)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方式;
(5)流转土地的用途;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8)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9)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10)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规定
(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4)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4.流转管理规定
(1)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2)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3)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47条征收土地补偿相关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补偿费用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进行补偿。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但不足10年的,经营单位在合同剩余期限内,给予年补贴100元/亩,对退出经营权的合同农民,给予年补贴200元/亩;土地补偿费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按照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倍来计算;
2.鱼塘、莲藕塘、水产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补偿标准:征用按该土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
3.林木山、滩涂、池塘、芦苇塘等经济不可耕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居民点征地按相邻耕地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拆迁重建,原居民点不予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收入的未开垦土地通常不会获得征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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